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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婚姻法》第6条:
《婚姻法》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结婚的内容。结婚是一种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
3.结婚的条件:(1)具有结婚的合意;(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指的是最低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女不得早于20。(3)符合一夫一妻的要求。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3)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
4.结婚登记:申请、审查、登记。
5.非法同居。如果非法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的,经查属于非法同居的,一律判处予以解除;如果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按照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进行分割;非法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的收入和财产的分割,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各自继承和受遗赠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非法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的,认定为非法同居的,按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财产。
6.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本章的重点。无效婚姻往往是跟禁止性条件的婚姻连在一起的。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结合形式,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种:(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参见《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形: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可撤销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的申请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的行使时效是从登记结婚起1年,注意特殊情况下是从解除限制人身自由时起1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
7.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中注意姓名权的问题。重点掌握财产关系的内容。夫妻的财产关系是指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参见《婚姻法》第17条对共有财产的规定,第18条对个人财产的规定。注意新《婚姻法》的特别规定:(1)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再随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夫妻可以通过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及其范围的,但协议必须是书面的。(3)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4)如果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只能以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8.离婚。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裁判离婚是重点。(1)裁判离婚的管辖,请注意《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原告就被告,但被告离开其住所地超过1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的法院管辖。(2)裁判离婚的调解程序。(3)离婚诉权的限制,包括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限制和在特定条件下对男女诉权离婚的限制。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限制注意以下几个知识点:现役军人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指非军人;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双方合意的离婚不在此限;军人有重大过错的几种情形。在特定条件下对男女诉权离婚的限制,特别是对男方诉权离婚的限制,参见《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参见《婚姻法》第32条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离婚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探望权;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参见《婚姻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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